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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 信息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2-12-28 | 浏览:2479次 ]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和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指导方案的安排,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应由主管校长和企业等用人单位负责人牵头组成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前往学生实习单位,负责学生实习的全程管理。学校负责人也应不定期到学生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学生实习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安排好学生顶岗生产实习,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团等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认真填记教育教学和学生实习工作日志;要建立学生实习顶岗生产劳动、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考勤及成绩考核等管理档案;建立实习期中、期末和日常检查总结制度,及时处理实习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七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中、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实习场所的采光、照明、通风、防火、电气和机电设备的安装、安全卫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生产和人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实习,以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实习管理各项制度和学校、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辅导员、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结束应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和职业能力考核,作为评价学生学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和省上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主动和实习单位联系沟通,利用学校的科研与教学培训等资源优势积极为实习单位服务。有条件的学校通过产教结合,可在企业建立产教联合体。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评优活动,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实习单位和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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