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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信息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3-03-12 | 浏览:2257次 ]

教职成[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十一五”期间,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普遍加强领导和统筹,加大经费投入,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开展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培养培训基地加强内涵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加快推进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教师企业实践、编制标准、绩效工资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深入开展教师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达到了新的水平。五年来,教师队伍规模稳步增长,结构更加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大幅提高,为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教育规划纲要发布之后,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入到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新阶段。实现职业教育科学发展,进一步保证规模、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要进一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加快解决生师比过高、“双师型”教师和兼职教师比例偏低、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摆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规划,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努力开创职业教育教师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需要,以推动教师专业化为引领,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创新制度和机制为动力,以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保障,以实施素质提高计划为抓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狠抓落实,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四)“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

队伍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15年,专任教师生师比降到20∶1以下,专业教师中兼职教师的比例占到30%以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量达到135万人左右。

素质结构进一步优化。专任教师中,学历达标率超过95%,研究生层次教师比例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50%。教师师德水平明显提高,普遍树立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具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

培养培训体系更加完善。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达到100个、教师企业实践单位达到100个,省级基地和企业实践单位进一步优化布局、突出特色。校企合作开展教师培养培训的模式全面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培养培训标准和课程体系基本形成。

教师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教师资格、职务(职称)、编制等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培养培训制度全面加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全面建立。

三、“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五)加强职业理想教育,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将职业理想教育与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树立先进人物典型、引导职业生涯发展等综合措施,使教师坚定职业方向,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增强从事职业教育的荣誉感、使命感,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修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把师德建设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

(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职业教育。

加强新教师培养的整体规划。改革培养院校招生制度,进一步拓宽招生渠道,提高生源质量。创新教师培养模式,强化企业实践和职业学校实习环节。加快研究生层次教师培养步伐。加快培养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相关专业的教师。鼓励培养院校通过对口支援、委托培养、免费师范生等方式,加大对西部、农村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力度。

加快完善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各地要认真总结“十一五”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的做法和经验,制定完善兼职教师聘用政策与管理办法,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兼职教师推进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设立一批兼职教师岗位,解决兼职教师的待遇和管理问题,切实发挥好兼职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技术人员的引导和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指导和管理学生的能力,增强学生顶岗实习的效果。

推进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改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调和配合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抓紧制订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要积极探索实名编与非实名编相结合、设立附加编等编制配备和管理方法,加强对专兼职教师配备的统筹,不断优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配置。要研究制定相关的人事政策,建立和完善技能型人才从教的制度,形成更加多元的教师供给机制。

(七)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教师专业发展能力。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和落实职业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确保教师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数。要推进教师全员培训,广泛开展新教师上岗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重视公共基础课教师、班主任培训。鼓励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加快培养一批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06〕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把企业实践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办法,探索工作机制,搭建实践平台,积极推动企业实践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

(八)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质量。

合理布局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国家和地方结合产业发展、区域发展需要和教师培养培训需求,依托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继续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企业实践单位。建立基地工作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基地的区域和专业布局。

全面推进培养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基地中的普通本科院校都要建立具有教学、科研和统筹协调职能的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加强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和职业技术教育学科建设,组建专兼结合的教学和科研队伍,积极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和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深化校企合作机制,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建设一批教师培养培训专业点,改善基地实验实训条件;开发一批具有职教特色的教师培养课程和教材。

(九)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激发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活力。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充实专业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增加相关工作经历和职业能力方面的要求,将双师素质基本要求纳入教师资格评价体系。国家按专业大类开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制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序列,建立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积极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提升教师职业发展空间。调整优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结构比例。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和要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推进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中等职业学校用人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的统筹和领导。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需要,制订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和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一)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要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教育事业费和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队伍建设,并做到逐年增长。要落实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相关项目经费。中等职业学校也要在公用经费和其他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大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师德楷模和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关心职业教育、尊重职教教师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教学能力竞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竞赛等活动,引导教师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方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向全社会展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风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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