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规范师生的文明行为,保持学校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及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学校实施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是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依照本规定所列条款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学校综合治理的责任部门是保卫科和学生科,两科分别代表学校行使综合治理职责。属学生行为的由学生科处理,属教职工(含家属子女、临时工)的由保卫科处理。
一、有下列违反日常行为规范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20元罚款。
1、翻越校门、围墙的;
2、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男女生互窜宿舍的;
3、随便留宿外人在校内住宿的;
4、在正常教学、工作期间,使用音响声音过大,影响周围他人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
5、从宿舍、教室窗口或门口往外倒水、扔杂物的;
6、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乱倒垃圾的;
7、在墙壁板报建筑物上乱写乱画,踏踩脚印的;
8、在餐厅、校园乱倒剩饭、菜汤的;
9、在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穿拖鞋、背心或违反学校有关着装规定的;
10、上晚自习后及中午休息期间,在操场、校园内大声喊叫、拍打球类等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
11、胸卡转借他人佩带或佩带他人胸卡的;
12、在与同学交往时用污言秽语等侮辱伤害同学的;
13、浪费水电的;
14、进电子游戏厅娱乐、参赌的;
15、攀折校园内花草树木的;
16、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
17、随便拨打"110"、"119"等特种电话的。
二、有下列火灾隐患之一,处10~50元罚款,并视当事人态度及隐患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学生吸烟的;
2、学生在宿舍点燃蜡烛的;
3、私自在办公室和其它公共场所乱接电源,安装电器电炉,在集体宿舍使用电热褥的;
4、学生在宿舍安装60W以上大灯泡的;
5、在校园内乱烧垃圾、废纸的;
6、随便挪用灭火器具及消防设施配件的;
7、在使用煤气、天然气、装修住宅时、违反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的。
三、有下列扰乱教学、生活秩序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处以50~100元罚款。
1、私藏或拆看他人信件的;
2、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攻击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调查属实的;
4、体罚或虐待学生的;
5、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手段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组织职工、学生外出进行大型集体活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7、在校园内随便摆摊设点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酗酒闹事的;
2、打架斗殴,造成轻伤害的;
3、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来校闹事的;
4、非法成立帮派组织,有违规行为的;
5、出售、传播淫秽书画或淫秽物品的;
6、违反危险品(爆炸、剧毒、易燃)管理规定的;
7、携带匕首、三棱刀等凶器的;
8、敲诈他人钱财的。
五、有下列偷盗行为者,处以150~200元罚款,并视当事人态度,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1、偷开偷骑他人自行车的;
2、翻窗入室偷窃、撬门扭锁或采取不正当行为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及有价证券的。
上述三、四、五条中有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损坏公物,参与赌博行为者,依据学校[98]065号文件及[98]068号文件规定处理。
以上公布的六条41款中,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下儿童,有违反本规定的,一切损失或处罚由监护人负责。涉及到经济处罚工作的,由保卫科、学生科、总务科、财务科负责办理;涉及到纪律处分的,是职工的由校办处理,是学生的由学生科处理。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的"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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