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外竞赛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我校学生参加校内外各项比赛荣获团体一、二、三等奖者或第一、二、三名者。
第三条 单项奖每年奖励一次,学生在上级教育部门或其它部门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获得荣誉后,由本人申报,校团委依据证件核准后,由学生个人在规定时间领取。其奖励范围及奖金标准为
1、在国家级各项比赛中获前三名者,分别奖励70、60、50元;
2、在省区级各项比赛中获前三名者,分别奖励60、50、40元;
3、在市级各项比赛中获前三名者,分别奖励50、40、30元;
4、在校内各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40、30、20元;
团体奖按以上条例规定奖励。
第四条 以上单项奖获得者结合学生表彰大会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五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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